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立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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