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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瑋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魏麗玟告訴被告許瑋翔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民國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08 年8 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1卷第101 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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