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松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吳壬豪
選任辯護人 羅婉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壬豪、羅金松告訴被告羅金松、吳壬豪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羅金松、吳壬豪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吳壬豪、羅金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