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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寬
選任辯護人 佘遠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賢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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