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交易,65,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裔


選任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106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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