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交簡上附民,5,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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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品授
被 告 林聲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上字第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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