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交訴,10,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騌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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