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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嚴盛煌
被 告 劉奇樺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奇樺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嚴盛煌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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