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交重附民,4,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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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洪郁閔

被 告 葉贊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第151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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