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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郭靜縈
法定代理人 胡博翔
被 告 顏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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