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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04 號
原 告 林怡伶
被 告 莊雅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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