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邱明華
被 告 高翊展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劉昭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4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雖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被告劉昭民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