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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張依欣
被 告 陳鼎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鼎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判決中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依前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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