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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吳壬豪
被 告 羅金松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金松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壬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9號卷第162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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