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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羅秋嬌
被 告 劉幼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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