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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吳涵穎
訴訟代理人 吳朝慶
被 告 林心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51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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