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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楊兆博
劉宥昕
劉承祐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亞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桂芳律師
被 告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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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淑芬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楊亞倩、楊兆博、劉宥昕、劉承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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