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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林書暐
被 告 董顯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1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明 偉
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江 哲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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