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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呂振坤
被 告 廖士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0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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