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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332710636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332710636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3327106366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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