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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麗美
被 告 徐美燕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原易字第1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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