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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正立
李正媚
上一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李正立
被 告 呂錦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錦容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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