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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肇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282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肇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改造手槍2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 個)經送鑑定認均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95年12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95年6 月30日死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28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應堪認定。
而扣案之改造手槍2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 個)經送鑑定,認均係由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槍機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12月19日刑鑑字第0950179520號槍彈鑑定書1 份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手槍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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