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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5 、20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毅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5、2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5450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 年4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除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外,依同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且應予沒收銷燬之;
經查:㈠本件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台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鑑定結果,淨重0.5474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545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院106 年4 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06 年度毒偵字第851 號偵查卷第14、43頁)在卷可佐,是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甚明: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分裝袋因其上沾黏毒品殘渣,物理上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違禁物處理,併予沒收銷燬。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66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該施用毒品犯行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5 、2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明 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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