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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婉婷
林宏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5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第16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婉婷、林宏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52號、106年度偵字第1675號、第1676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2 人於前案中為警所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6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足稽,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林婉婷與被告林宏奇為姊弟,2 人同住於址設新北市○○區○○街0 段000號2樓居所,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犯行:①被告林婉婷於106年5月15日19時許,在上址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被告林宏奇於同月16日7時許,在上址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月16日15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58號搜索票,在上址居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
②被告林婉婷於106年6月30日21時許,在上址居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1日17時許,經警持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463號搜索票,在上址居所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③被告林宏奇於106 年7月1日12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水捷運站公廁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5時20分許,在上址居所前,經其同意受警方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
被告林婉婷、林宏奇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87號、第18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52號、第24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第1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第1311號、第1675號、第1676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52號偵查卷宗、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187號、第188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各該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應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及標籤,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 備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①保管字號:106年度毒保字第783號。 │
│ │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②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總毛重3.8711公 │
│ │及標籤捌只,驗餘淨重│ 克(含包裝袋4只及標籤8只)、總淨重│
│ │三點一六三六公克) │ 3.1675公克、驗餘淨重3.1636公克。 │
│ │ │③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28日北榮毒鑑│
│ │ │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
│ │ │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31│
│ │ │ 1號卷第78頁)。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①保管字號:106年度毒保字第1151號。 │
│ │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②棕色晶體1包,毛重0.3322公克(含包 │
│ │及標籤壹只,驗餘淨重│ 裝袋1只及標籤1只)、淨重0.0826公克│
│ │○點○八一四公克) │ 、驗餘淨重0.0814公克。 │
│ │ │③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15日北榮毒鑑│
│ │ │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
│ │ │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7│
│ │ │ 5號卷第53頁)。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①保管字號:106年度毒保字第1154號。│
│ │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②白色和棕色混合晶體1包,毛重0.3360│
│ │及標籤壹只,驗餘淨重│ 公克(含包裝袋1只及標籤1只)、淨 │
│ │○點二○三一公克) │ 重0.2053公克、驗餘淨重0.2031公克 │
│ │ │ 。 │
│ │ │ ③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15日榮毒鑑 │
│ │ │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鑑定書(見臺 │
│ │ │ 灣士林地方檢察106年度毒偵字第1676│
│ │ │ 號卷第6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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