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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瑋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2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瑋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經不起訴處分,其查獲時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11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 月5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433號、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245 、2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乙情(詳附表所示),亦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稽(均詳附表);
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及種│鑑定書 │保管字號 │
│ │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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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108 年度毒│
│ │ 號1 、2 ),毛重22.715│1 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保字第111 │
│ │ 7 公克,淨重21.4389 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號(107 年│
│ │ 克,取樣0.0187公克,驗│定書、第C0000000-Q號│度毒偵字第│
│ │ 餘量21.4202 公克,檢出│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 │2433號卷第│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 │70至73頁、│
│ │ 75.2% ,純質淨重16.122│ │第75頁) │
│ │ 1 公克。 │ │ │
│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編│ │ │
│ │ 號3 、5 ),毛重1.2617│ │ │
│ │ 克,淨重0.3257公克,取│ │ │
│ │ 樣0.0269公克,驗餘量0.│ │ │
│ │ 29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 │ │
│ │ 他命成分,純度76.5% ,│ │ │
│ │ 純質淨重0.2492公克。 │ │ │
│ │③淡黃色晶體1 包(編號4 │ │ │
│ │ ),毛重4.1639公克,淨│ │ │
│ │ 重3.9072公克,取樣0.03│ │ │
│ │ 36公克,驗餘量3.8736公│ │ │
│ │ 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純度86.0% ,純質淨│ │ │
│ │ 重3.3602公克。 │ │ │
├──┼────────────┼──────────┤ │
│ 二 │小小兵形狀圖案黃綠色錠劑│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 │
│ │2 顆(編號7 ),毛重0.99│1 月18日(聲請意旨誤│ │
│ │02公克,淨重0.7798公克,│載為31日)北榮毒鑑字│ │
│ │取樣0.3732公克,驗餘量0.│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
│ │4066公克,檢出3,4 亞甲基│鑑定書 │ │
│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MD│ │ │
│ │MA。 │ │ │
├──┼────────────┼──────────┼─────┤
│ 三 │白色透明晶體1 包,毛重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107 年度毒│
│ │14公克,淨重0.94公克,取│年北市鑑毒字第234 號│保字第668 │
│ │樣0.01公克,淨重0.93公克│鑑定書 │號(107 年│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度毒偵字第│
│ │ │ │1300號卷第│
│ │ │ │8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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