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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他字第37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郵票拾張(驗前毛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接獲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報,該關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執行郵檢時,發現寄自荷蘭國際郵包內有夾藏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郵票10張,而報請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涉案之人,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他字第3764號簽結在案。
前開扣案之郵票10張,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 、MDMA成分,因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
又LSD 、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乃違禁物。
三、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 年8 月21日,截獲內有疑似夾藏毒品郵票10張之國際郵包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報請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涉案之人,業經檢察官簽結之事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而該案扣得之郵票10張(驗前毛重2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LSD 、MDMA成分乙節,亦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 )1 紙(見他卷第71頁)足徵,乃違禁物至明。
從而,本件聲請既無不合,應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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