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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餅乾壹包(驗餘淨重叁佰叁拾陸點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熙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餅乾1 盒,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嫌疑不足,而以108 年度偵字第1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而扣案之餅乾1 包,經送鑑定結果,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336.0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1 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5508號卷第1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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