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弘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各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6被告黃弘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1.70公克)係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354 號鑑定書1 紙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弘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22日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 包(總淨重1.7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70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354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卷第49頁),足證扣案之透明晶體2 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2 只,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足認上開包裝袋2 只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有不可析離之關係,應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