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單禁沒,9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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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照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被告羅照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驗餘淨重0.2003公克,士林地檢署106 年度毒保管字第1034號)係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9 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自106 年12月4 日至108 年6 月3 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該案中之扣案物1 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0.2003公克)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9 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足證該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個,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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