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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4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計貳拾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3號被告周進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獵槍子彈7號11顆、獵槍子彈BB號7顆、獵槍子彈00號6顆、獵槍子彈8顆(影像16、17、18),經送鑑定認均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1月29日刑鑑字第107802163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槍彈係槍砲單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周進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96年1月26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3號全案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9日刑鑑字第107802163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3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散彈21顆,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扣案子彈中業經試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4顆制式散彈、附表編號2所示之2顆制式散彈、附表編號3所示之2顆制式散彈、附表編號4所示之3顆制式散彈,因均已於鑑驗過程中經試射擊發,此有前開鑑定書可參,而已試射擊發之上開子彈,已喪失子彈效用,顯已非可供槍枝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屬違禁物,自無庸諭知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彈保字第12號)┌──┬────────────┬───────────┐
│編號│ 名稱及未經試設子彈數量 │ 鑑定結果 │
├──┼────────────┼───────────┤
│ 1 │獵槍子彈7號7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 │
│ │(原有11顆,其中4顆經採 │散彈,採樣4顆試射,均 │
│ │驗試而滅失,現餘7顆)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 2 │獵槍子彈BB號5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 │
│ │(原有7顆,其中2顆經採試│散彈,採樣2顆試射,1顆│
│ │射而滅失,現餘5顆)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 │
│ │ │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
│ │ │力。 │
├──┼────────────┼───────────┤
│ 3 │獵槍子彈00號4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 │
│ │(原有6顆,其中2顆經採驗│散彈,採樣2顆試射,1顆│
│ │試射滅失,現餘4顆)。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 │
│ │ │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
│ │ │傷力。 │
├──┼────────────┼───────────┤
│ 4 │獵槍子彈5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 │
│ │(原有8顆,其中3顆經採驗│散彈,採樣3顆試射,均 │
│ │試射滅失,現餘5顆)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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