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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捷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緩字第65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2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662號被告陳捷祥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adidas(愛迪達)長袖上衣1 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陳捷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3 月1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6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3 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商阿迪達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291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8039 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2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650 號卷第9 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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