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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彩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13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女用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彩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3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女用衣服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3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又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女用衣服1 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21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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