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單聲沒,32,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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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嘉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464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鞋壹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嘉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46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鞋1 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高嘉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3 月26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464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球鞋1 雙,為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證號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4649 號卷第79、89、93至95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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