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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調偵字第24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之T 恤貳拾貳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六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七三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249 號被告黃維廷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哆啦A 夢T 恤22件(詳該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2173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黃維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24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 年4 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之仿冒哆啦A 夢商標圖樣之T 恤22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217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現場及扣案T 恤之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022 號卷第14至16、20至22、23、31至34頁;
107 年度調偵字第249 號卷第2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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