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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晏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31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8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FARMAVITA及圖」商標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16號被告張晏嘉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仿冒商標之魔芋山藥34箱、紅豆薏仁34箱、媄人酵素2 箱及採證物1 盒(自上述扣押物品其中1 箱取出)(詳108 北區大型贓證物庫保管字第100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至4 ),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張晏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8年8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二)該案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106年4月10日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共600盒(共60箱)、於同年6月28日扣得附表3至5所示之物共256盒(共10箱),其上均有「FARMAVITA及圖」商標圖樣,均係仿冒告訴人穎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祥公司,原名百年生技實業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號: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被告106年3月31日輸出貨品未仿冒商標切結書、106年3月30日出口報單、106年6月15日出口報單等影本各1份、「FARMAVITA」網路查詢資料、穎祥公司「FARMAVITA」商品目錄、「百年生技實業有限公司」網路查詢資料各1份、穎祥公司侵權報告書、查獲商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影本2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 1 │魔芋山藥│300盒 │106年4月10日扣押30箱│士林地檢署108 │
│ │ │ │,每箱10盒,共300盒 │年度保管字第12│
├──┼────┼───┼──────────┤41號(108北區 │
│ 2 │紅豆薏仁│300盒 │106年4月10日扣押30箱│大型贓證物庫保│
│ │ │ │,每箱10盒,共300盒 │管字第100號) │
├──┼────┼───┼──────────┤: │
│ 3 │魔芋山藥│98盒 │106年6月28日扣押4箱 │魔芋山藥34箱、│
│ │ │ │,其中3 箱每箱30盒,│紅豆薏仁34箱、│
│ │ │ │另1 箱8 盒,共98盒 │媄人酵素2箱、 │
├──┼────┼───┼──────────┤自上開其中1箱 │
│ 4 │紅豆薏仁│98盒 │106年6月28日扣押4箱 │取出之採證物1 │
│ │ │ │,其中3 箱每箱30盒,│盒 │
│ │ │ │另1 箱8 盒,共98盒 │ │
├──┼────┼───┼──────────┤ │
│ 5 │媄人酵素│60盒 │106年6月28日扣押2箱 │ │
│ │ │ │,每箱30 盒,共60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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