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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昱玲
被 告 曹文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醫療費、其他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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