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交附民,1,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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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7號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周智美

訴訟代理人 詹信坤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被 告 鄞歌偉
上列被告鄞歌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鄞歌偉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並據以對被告鄞歌偉、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後被告鄞歌偉已與原告和解,原告乃同意對其撤回刑事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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