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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廖良杰
范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宗翰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2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廖良杰、范淑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08 年6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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