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彭妤婷
法定代理人 彭 誠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被 告 藍碧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4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刑事訴訟因原告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應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8 年7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