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交附民,483,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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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郭瑞益
被 告 胥景亞
三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邦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95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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