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原交易,25,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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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發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順明告訴被告張榮發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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