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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2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俊雄業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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