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原交簡附民,1,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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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米英

被 告 羅耀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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