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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群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所涉妨害性自主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即代號為0000甲000000 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為網友,緣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3 時許,雙方於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0 樓住處發生性行為,詎被告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A 女之同意,即以其使用之手機竊錄其與A 女為性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A 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嗣經A 女報案,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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