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易,155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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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美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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