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鴻儒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鴻儒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繳納該保證金後獲釋。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