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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第57號、第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育仁
書記官 丁梅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文昌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肆肆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文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共3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047、2136號及107 年度毒偵字第58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因王文昌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而違背緩起訴處分應履行之事項,再經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撤緩字第138 、139 、14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
三、處罰條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5之11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1.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0.8448公克),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剩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且經警送請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存卷可考,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鏟管2 支,均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為其所有且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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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施用毒品時地 │ 為警查獲經過 │當場為警扣得之物品│ 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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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於106 年7 月14日晚間│無 │106 年度毒│
│ │晚間8 、9 時許、在新│10時49分許,經警前往│ │偵字第2047│
│ │北市八里區頂寮一街12│左揭旅館執行臨檢勤務│ │號 │
│ │號新八里汽車旅館622 │,因查知被告有毒品前│ │ │
│ │號房間內 │科,且經其同意採尿送│ │ │
│ │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而查獲 │ │ │
├──┼──────────┼──────────┼─────────┼─────┤
│ 2 │於106 年8 月23日晚間│於106 年8 月24日凌晨│當場在被告身上扣得│106 年度毒│
│ │10時許、在新北市淡水│零時50分許,在新北市○○○○○○○○○○○○○○0000○
○ ○區○○街0 ○0 號居所│淡水區新民街與大忠街│他命1 包(驗餘淨重│號 │
│ │處 │51號路口,因形跡可疑│0.8448公克)及吸食│ │
│ │ │為警盤檢查獲,且經其│器1 組、鏟管2 支 │ │
│ │ │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 │ │
│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 │
│ │ │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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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於107 年1 月11日、在│嗣於107 年1 月13日下│無 │107 年度毒│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午2 時40分許,因警前│ │偵字第586 │
│ │友人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往其友人陳宗承(涉嫌│ │號 │
│ │香榭5 樓套房內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 │ │
│ │ │)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 │ │
│ │ │222 巷16弄5 號5 樓查│ │ │
│ │ │緝時在場,且經其同意│ │ │
│ │ │採尿送鑑驗結果,呈安│ │ │
│ │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 │
│ │ │陽性反應而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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