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易,1723,2019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彬任職於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派駐至新北市○○區○市○路0 段00號和丰社區擔任保全人員,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間,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寄送給和丰社區住戶即告訴人劉怡廷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件開拆後,於同日凌晨2 時32分許及2 時43分許,持該信用卡前往新北市○○區○市○路0 段00號0 樓之萊爾富超市新洲店門市,並將信用卡插入店內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各新臺幣1 萬元,然因密碼錯誤而未成功(所涉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犯行,另由本院簡易判決處刑)。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15條前段之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函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315條前段之罪,而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劉怡廷於108 年10月2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