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錦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1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錦賢與告訴人蔡美玉前於民國106 年8 月27日,在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發生行車事故,因此涉訟(告訴人蔡美玉涉嫌過失傷害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5218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320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被告謝錦賢則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有嫌隙,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基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其向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申設之帳號「愛勁戰」,先後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蔡美玉於108 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1.106年8月27日個人臉書
「嗯…我怕他家人雞歪」
2.106年9月17日個人臉書
「車禍糾紛不處理,整天南無阿彌陀佛,噁不噁心?修道人會像妳這樣擺爛,一直自認為自己是對的嗎?」
3.106年10月6日個人臉書
「對於老藝人的老婆當三寶肇事至今兩個月還不想理賠,你們覺得是不是該上蘋果日報一下?」、「違規的三寶,他老公是演戲說台灣的」
4.106年11月3日個人臉書
「一堆老人家愛闖紅燈,子女也是三寶,駕照雞腿換的」
5.106年11月18日個人臉書
「剷除地方老三寶」
6.106年11月22日個人臉書
「你媽豬肉,妳只有汽車駕照,還給我騎機車上路,真的是三寶無誤」、「法Q 再龜一點啊」、「氣死了,他們家都雞腿去換的」
7.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
「Lin娘老g掰」
8.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
(被告在其個人臉書分享聲請人配偶張文進之個人臉書)「感恩啊感恩上添,讓壞人為非作歹???壞事做盡報應看得見」
9.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
「我拜託整天阿彌陀佛的妳,自己快點自知之明快點來和解,給妳臉不賞臉,我就三立、蘋果、中天、民視、TVBS各大媒體將再來採訪我一次」、「希望有錢收,我想紅」
10.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
「你很棒啦,疑酒駕、闖紅燈、無照、人行道、跨越雙黃線,現在打電話都不接的啦,然後調解再拖半個月?」
11.106年12月12日個人臉書
「酒駕還怪我ㄏㄏ」
12.106年12月13日報廢公社
「她是怪我她沒辦法正常顧店,然後尿尿只能在垃圾桶」
13.106年12月16日個人臉書
「三寶退散,幹,否極泰來,準備重出江湖」
14.106年12月25日個人臉書
「不要臉的人真可恥,不要臉的做事還希望別人不要分享,你不要讓阿彌陀佛覺得可恥好嗎」、「不要臉的老人家,不想說難聽話」
15.107年1月11日個人臉書
「我笑你啦,再去申請復議啊,你媽豬肉,你沒駕照,你闖紅燈,你騎斑馬線,你要復議三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